海口台网2月22日讯 记者昨天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海口进行安置房建设不同于其它城市和地区之处在于,它的安置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被拆迁户的政策优惠和利益倾斜。
此次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明确了海口市安置房建设和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用地、统筹建设、统筹调配”的原则,按照“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模式实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据悉,该规定所指的安置房是由政府提供,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屋。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据介绍,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安置房的分配由项目业主实行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基准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这将有助于被拆迁户对安置房的公平选择。
被拆迁人在选定安置房后,要与项目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建成后,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目业主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产权证书将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及产权归属情况。
另外,政府鼓励被拆迁人拥有安置房的完全产权,被拆迁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基础上补交土地收益,所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完全产权。
安置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据了解,该管理规定同时明确,安置户对安置房的转让出售也同样受经济适用房的年制限制,被拆迁人拥有的安置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安置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安置房的,应按规定补交有限产权部分涉及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