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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延长一个月


作者:陈敬儒 陈小敏     转贴自:南海网/海南经济报    更新时间:2008-2-4 14:32:33

    海口台网2月4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厅、 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规定,我省将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将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3 月31日。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省发改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通知规定,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各地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 根据国家相关通知规定,我省将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延长至3 月31日。    
  通知强调,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是国家根据救灾需要作出的决定,各地要按照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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