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台网记者报道 记者29日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剩余安置房可报批为周转房,政府同时鼓励被拆迁人拥有安置房的完全产权。被拆迁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基础上补交土地收益,所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完全产权。 据了解,海口市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同时负责安置房项目代建委托、建设资金申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及房源日常管理等工作,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投标产生。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安置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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