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7,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它温暖人、呵护人、改变人。这一年,从立法、普法到司法,法迈着亲切的脚步走进百姓生活。
这一年,海南法治的天空,享受着同样的阳光,一系列涉及民生、生态环保的法律相继出台。
法治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只有公民积极行动起来,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正义才能得以伸张。2007,法贴近民生,力图帮助民众实现正义。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在老百姓心里不再是一个遥远陌生的概念;法律援助联络员、人民调解员来自普通百姓,活跃在城镇乡村。
法律援助,使弱势群体因为有了法律救济,而不再被拒于诉讼之门;司法调解,使法律严正肃穆的面孔因为多了人性化的关怀,将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法庭之外;法律进乡村,使枯燥陌生的法律因为有了许多和风细雨的阐释,亲切走入寻常百姓家。
立法
全国立法:
关键词——物权•知情权•劳资关系
2007年通过的多部法律,牵动全国人民的心,也影响着海南人的生活。
这一年,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历经13年的起草修改,用法律的巨手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打造了一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使政府衙门不再 “深似海”,公众知情权有了法定程序的保障。这一年,我国休假制度的调整备受全民关注,广大劳动者带薪休假有了法律保障,人们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安排家庭及个人休闲;这一年,一场润育和谐劳资关系的春雨尚未降临却先带来了一股 “劝辞风潮”,《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带来了阵痛,更增强了人们对法治的召唤、加速了良法的成熟。
海南立法:
关键词——出行权•生态•环保
2007年,海南坚持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注重用好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在继续搞好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了社会领域立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突出立法的时代要求和特区特色。
亮点回眸:
一、《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城市都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城市资源,以拍卖、竞标等形式让企业和个人有偿经营,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交事业的发展,政府也通过资源的转让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种种弊端也随之凸显。
从一定意义上说,《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并通过可以被视为海口市公共交通一次重大的制度转身,即从以车为本、以钱为本转向了以民为本,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市民的出行权,终于被摆在了优先的位置上。
二、《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是侨乡,有大量的华侨侨居海外。多年来,海外华侨们本着对故乡的热爱,大力捐助各种公益事业,他们的善举体现了对桑梓的款款深情。而因为没有法律规范,一些地方和组织在接受、处理华侨们的捐赠时,存在滥用捐款、捐款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这些现象的存在,伤害到了一些华侨的感情。这些现象的发生,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有莫大关系。规范受捐行为,无疑为捐赠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三、《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松涛水库是我省最大的水库,占地约50多万亩,是海口、儋州、澄迈、白沙等市县的主要水源地和蓄洪体,涉及几百万人的防洪度汛安全和工农业、生活用水安全问题。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松涛水库的综合效益。立法保护我省这一重要生态资源,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海岛省份,海防保护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该规定明确,海防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对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这一规定,无疑为海南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构筑起了法制保障。
五、《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1月10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既要发展,又要呵护海南人这片引以自豪的净土,环保问题备受关注。
修改后的条例,改变了原条例中全面禁止建设新的燃煤电厂“一刀切”的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正,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烟气脱硫技术的发展,配套烟气脱硫装置的燃煤电厂,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大幅下降,完全能够满足我省的环境保护要求。二是我省经济已进入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新时期,一批大企业、大项目相继落户海南,对电力的需求也随之大幅度增长。为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在充分利用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同时,必须建设新的燃煤发电机组。
法律进乡村
2566件案子,法庭开在田间地头
海南有2531个行政村,农村人口占75%。近年来,因为“三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不稳定因素。为提高广大农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消除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海南省委、省政府从2006年9月起,启动历时一年的“法律进乡村”民心工程。
为了成功演绎这场普法大戏,省司法厅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与省公安厅、省纪委等10多个职能部门联手,并发动海南大学等大专院校与18个市县结对,开展巡回法律咨询和讲座。
全省法院在乡镇、农场设立案点842个;6.7万名村民收到了便民服务卡;2566件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在案发地所在乡村集市、农场、田间地头开庭,庭审旁听群众达10多万人次;2100多名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及基层人民调解员受到了法律培训。
数字是枯燥的,但在这枯燥的数字背后,凝聚着普法工作者的热情、心血和智慧。全省法院以别具心裁的形式,展开了鲜活生动的法律“十进乡村”活动——
以案讲法进乡村、巡回法庭进乡村、法律咨询服务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司法便民进乡村、调解工作进乡村、青少年法律教育进乡村、司法救助进乡村、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宣传阵地进乡村。
农民朋友不用出村就交了诉状,法庭开在了田间地头,想不通的事有法官进村细心地解释……这一年,在不知不觉中,乡村大量纠纷已化解于萌芽之中。
经典案例: 南强村 判后释明
今年6月4日晚8时,琼海博鳌镇南强村的球场灯火通明,100多名村民席地而坐,等待着前来“说法”的法官。
南强村是我省颇有名气的文明村,曾被中宣部、全国妇联等多个部门授予全国文明生态村等称号,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一面旗帜。可2004年的一场纠纷,在南强村引起震动。当年,村干部与琼海市博鳌仙景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共同开发旅业项目,村集体每年收入近百万元。但有部分村民心生怀疑,认为村干部持有空股,63名村民以合作协议未经民主讨论为由,集体将南强村村民小组及仙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合作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合作经营协议是南强村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后决定的,内容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了63名村民的诉请。村民们不服提起上诉,再次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对这样的结局,村民们很不理解,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干部则提出了辞职。眼看红红火火的村办企业就要死火,镇委镇政府备感焦虑。
得知这一情况,琼海法院决定到村里把案子的判决作个透彻的解释,给村民们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副院长冯卿亲自带队,与100多名村民面对面,详细说明了案子几次判决裁定的理由和依据,并结合《村民组织法》、《合同法》,对案中合作协议的效力作了细致的讲解。
判后释明结束后,村民们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村干部的心情也舒畅了,村里的旅游合作又有了新的开始。
司法调解
近5成民事诉讼化干戈为玉帛
今年是我省矛盾纠纷“调解年”。由于以“疏导”为理念,更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司法调解对维系相关社会关系的融洽、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些矛盾尖锐的民事案件,往往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不断申诉上访而出现“判后综合症”。为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近年来,我省法院加大民事调解的力度,许多做法已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今年以来,我省法院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一审共审结11338件民事案件,调解率高居47.77%,特别是一批复杂疑难的案件,成功地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建立全方位、立体式调解制度,成为我省司法调解的一大亮点。在这一制度下,全省法院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并开展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同时打破只有办案人员主持调解的局限,发挥庭长、院长的权威作用,以及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律师、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引入更多社会力量为纠纷当事人主持公道,纷争止诉。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格局,大力倡导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开展委托调解,对其调解效力予以司法确认;积极探索建立律师主持诉前及庭外和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聘请律师自主磋商、和解。
为鼓励办案法官以调解止纷争,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建立了法官调解激励机制,在考核法官工作量时,调解结案一件可等同于判决结案两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通过全省“调解能手”评比,为调解能手立三等功,并在晋级任职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经典案例: 法官疏导 11被拆迁户成功获赔
一些被拆迁户未及时得到政府安置,引发群体性诉讼。今年8月,在洋浦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每户被拆迁居民如约拿到当地政府支付的1.25万元的逾期安置补偿款,11户共获补偿13.75万元。
2003年9月,因金海纸浆厂项目的建设,需拆除洋浦开发区高山上村薛大宏等11户居民的房屋。签约后,11户居民如约拆除了房屋,管理局也按合同向他们支付了各项费用,但是安置工程建设开始后,由于安置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施工多次受阻。2005年4月底,安置工程竣工却未能如期交付给11户被拆迁居民。2005年10月,就延期安置补偿问题,11户居民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由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而此案却事关开发区的建设进程,法院受理后决定以调解促协商,力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该院先后30余次做双方疏导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经多回合 “谈判”,双方终于就补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今年4月,在洋浦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洋浦管理局同意向11户居民每户补偿1.25万元。
多元调解 4年租地纠纷圆满化解
近年来,土地承包中因土地租金调整而引发的纠纷频频闹上公堂。今年初,三亚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诉讼。
三亚市田独镇某村,10年前将一块300多亩的坡地,承包给了当地黎族农民阿伟种植热带作物,约定承包50年,头4年免交租金;2001年至2022年,每亩每年交10元;2022年到2047年,每亩每年交20元。
2002年土地承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村民小组觉得原来的租金不合算。经村委会、镇干部多次“谈判”,阿伟同意上调租金,事后却后悔了,并以当时镇村两级组织对其施压强行调高土地租金为由,拒绝按上调的标准交纳租金。从此双方冲突不断,阿伟再也无法正常进行土地经营。
今年初,村民小组将阿伟告到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如按合同约定处理,不仅阿伟苦心经营多年的农场就此作废,村民小组的300多亩土地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主审法官边审边调,依靠村民对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村镇干部等多方力量的信任和依赖,全方位多角度疏导劝服,多次为双方提供对话机会,在双方意见已经较为接近但仍未完全一致时,当机立断敲定调解方案,打破僵局。
今年5月,村民小组拿到了追缴多年的承包金,阿伟经营的农场又恢复了生产。
法律援助
政府买单,帮贫困者打官司2651起
如同一缕缕春风,2007年,法律援助抚慰着遭遇法律难题的弱势群体的心灵。
今年,一批案件由政府买单获得法律救济。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51宗,其中民事案件1400宗,刑事案件539宗,行政案件29宗,非诉讼案件683宗,“12348”法律咨询共接待来访、来电2.26万人次,较好地解决了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今年,全省已形成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三级网络,方便了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4月,我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外,将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7类人,扩展为法律援助对象。同时增加了7个方面的援助事项,明确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5月,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机构——海南省农民工维权委员会成立。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农民工案件29宗,案件涉及人数151人,案件标的达321.5万元,为47名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39万多元。
为满足农民工在省际流动中获得法援的需要,今年4月,我省与广东、广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9省(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广东省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共同联手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跨省农民工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日前,省法律援助中心已成功委托广东法律援助机构,为我省11名在深圳务工的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经典案例: 琼中 法律援手伸向外地民工
2006年4月,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务工的湖南籍农民工叶德果,乘坐工友铲车从沙场返回宿舍的路上,因工友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叶德果和工友均当场身亡。叶德果死后爆尸多日无人处理,直至亲属从湖南老家赶至尸体已经严重腐烂,而叶德果的老板陈某并不出面,否认与叶之间的雇佣关系。4月17日,叶德果的哥哥叶成勇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援助中心考虑到叶成勇的亲人客死他乡无人问津确属特殊情况,简化程序,免除了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等手续,及时批准了叶成勇的申请,并指派两名律师代理此案。
两名代理律师先后11次赴琼中,先后寻找了30多名相关证人,搜集各种证据。虽然最终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叶德果与陈某劳动关系成立,但法庭确认,13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相互印证叶德果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今年5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雇主赔偿补偿金、抚养费等共7.97万元。
琼湘联手 抚慰民工亲属的心
2006年12月5日,湖南籍农民工刘共和在文昌市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今年1月8日,文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依法认定刘共和死亡为工伤死亡。2月6日,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应支付死者丧葬补偿金、工亡补偿金等共计7.5万元。
2月1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向刘共和的儿子刘永成支付了2万元现金,并承诺余款5.5万元于3月底前付清。然而,刘永成却再也找不到田某,也无法找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负责人。7月12日,无奈的刘永成向省农民工维权委员会求助。省农民工维权委员会受理刘永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了解到工程队已在工程完工后撤回湖南。此后,省农民工维权委员会向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申请支援。经双方的律师共同努力,11月19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最终付清了5.5万元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