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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超市复查小票消费者可拒绝  


作者:程娇     转贴自:南海网/海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25 14:55:53

    海口台网12月25日讯  昨天,周小姐在海口明珠路一家超市购物时遭遇到一件不愉快的事,当她排队付了款,准备出超市门口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住复查购物小票。
    商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海口市消协人士认为,商家此举欠妥,超市无权复查顾客的商品和小票,消费者对此有权拒绝。
    周小姐的遭遇并非特例,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购物有被反复检查的经历。
    消费者易先生反映说,前几天,他到海口国兴大道一家新开的超市购物,排了队付了款正欲离开时,却发现前面还要排队,原来是要给购物小票盖章。易先生不同意,与工作人员争吵了起来。他说,自己已经付了款,便与超市完成了交易,小票属他个人所有,超市没有权利查看,超市这种做法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顾客被要求查验购物小票的感受,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些正在超市内内购物的市民。市民王女士说,她经常要买很多东西,有时一边提着东西一边还要找小票,很麻烦:“找不到小票时,面对验票员的异样的眼光,感觉自己像做贼,心里很不舒服。”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对商家做法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顾客既然已经付钱了,除了退货、领赠品、报销或者被怀疑偷盗之外,没有必要再出示购物小票。
    对于购物复查小票一事,超市方面的解释是,查验小票的目的,一是为顾客考虑,在小票上加盖公章可起到验证作用,看是否存在商品多扫或漏扫的情况。此外,复查小票是从防盗角度出发,有些商品在被人撕去商标后不会被防盗系统检查出来,只有门口有人把守验票,才能最大程度防止商品被人夹带出店。
    海口市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超市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有侵犯消费者购物权和隐私权的嫌疑。超市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该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原则,消费者在收银台就完成商品交易,钱物当面点清,超市不应该复查。而且,消费者付完款后,就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因此超市无权强行查验归属于消费者的商品和购物小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举亦属于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据悉,中消协评点2005年商场、超市六大“霸王”条款,其中的一条就是“商场出口验小票”,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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