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台网12月10日讯 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提前向消费者提示;对过期的、腐败变质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如实记录……近日,省工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日前从该局了解到,为加强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省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意见,以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根据规定,我省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所辖区域的食杂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和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同时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商家应当提前向消费者提示;对过期的、腐败变质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如实记录。 规定要求,对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向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供房屋从事经营的,要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依法处理;对流动经营食品的小摊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对在集贸市场中开办的小食品加工销售点、小摊点,由集贸市场统筹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集贸市场开办者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签的要予以取缔。 规定指出,对在专项整治中相关部门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工作中出现漏查漏报、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过期或腐败变质食品没有及时下架,对多次违法的经营者没有依法严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属工商局局长、分管局长、工商所长和直接监管人员全省通报批评,并由人事、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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