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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


作者:本台记者     转贴自:本台消息    更新时间:2007-11-2 13:13:33

海口台网记者报道  记者1日从海南省人劳厅获悉,海南将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今后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队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到2008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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