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台网记者报道 记者28日从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获悉,《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确定了海口旧城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标准。《意见》将推动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为2006年第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已颁布的《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意见》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对若干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是加大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力度,增加集体留用地补偿的奖励,对按时签订协议并搬迁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考虑了对特困户、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意见》对被拆迁人中的特困户、低保户实行优惠的倾斜政策,体现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其中,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在5年内给予全额补贴,依据的是《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真正使补贴资金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主要在安置方面集中给予被拆迁人系列优惠政策。《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体现出政府对被拆迁人子女就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相关费用减免方面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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